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男子为泄愤连发四条短信称制造校园惨案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10日01:32  信息时报
男子为泄愤连发四条短信称制造校园惨案受审
扬言“要去学校制造血案”的何某昨日在庭上失声痛哭。通讯员供图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越法宣) 已婚男何某因与“小三”产生矛盾,看到国内连续发生两起校园血案后,竟想借此发泄怨恨,接连给110报警台发去4条短信,扬言“要去学校制造血案,在广州制造一起轰动全国的大新闻”。昨日,何某被指控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在越秀区法院受审。检方称由于他的恐怖信息,警方动用了大量的警力,当地教育部门也采取了应急措施加强防控,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已经构成犯罪。

  与小三发生纠纷  报警但未立案

  何某在庭上回避讲述之前与“小三”产生的经济纠纷,辩护人也没有提起。记者事后了解到,何某今年45岁,家在湖北农村,已经结婚,家里上有母,下有女,只身来到广州打工,是家里惟一的经济支柱。在打工期间,他认识了一名女子,两人开始谈恋爱。由于女方经济条件较好,便贷款买了辆车给他跑运输。

  可从2008年开始,两人感情开始恶化。据何某在法庭上称,2008年7月28日中午,女友徐某带着一名男子要他去谈点事情,他问该男子是什么身份,徐某称是学校校长。怎料,何某跟他们开车到一个偏僻地带后,两人竟合伙抢走了他的车。此后,何某向去警方报案,警方认为这不够立案标准,未予立案。随后他又到多个部门去反映,最后一次是去街道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称徐某态度不好,事情不好解决。“我没有想到是这个结果”,何某说自己憋闷到了极点。

  连发四短信  称制造校园惨案

  3月23日,福建南平市延平区实验小学门口发生凶杀案;4月29日,江苏泰兴发生幼儿园凶杀案,两起事件在社会上影响恶劣,媒体也予以广泛的报道。4月29日下午,正在家里看电视的何某看到江苏泰兴发生幼儿园凶杀案的新闻报道后,又想起了自己的事。“既然没人关注我,我何不借此发泄一下怨气?”

  随后,何某拿起了自己的手机。在当日下午4时34分,他给110报警平台发出了第一条信息:“警察同志你们好,我的精神病又犯了,看到电视上打架的画面,我就想到自己被打的情形,我要去学校制造惨案,现在时机不成熟,等我家伙准备好了,我就会在广州制造一起轰动全国的大新闻。”

  紧接着,他又连续发出了3条信息。当日晚上9时37分——“我的怒火、我的怨气,迟早要像这两天发生的校园惨案一样,去学校宣泄出来”;翌日凌晨1时37分——“我要杀人,杀死他全家”;翌日凌晨2时14分——“我要杀死他全家”。

  4月30日早上,睡眼惺忪的何某像往常一样,去距离派出所仅50米的停车场取车。谁料警方根据掌握的情况早已在此守侯,当日早上10时,当场将其抓获归案。归案后,何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

  发送恐怖短信  惊动公安局教育局

  昨日,检方指控称,何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和学校的工作和教学秩序,构成犯罪,应该予以处罚。

  由于何某的恐怖短信,其意图模仿新闻报道涉及校园安全的恶性事件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据悉,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接到其编造的信息后,立即安排区内派出所、民警队、治安队全面摸查辖内学校情况,加强学校及周边地区整治和防范工作,并发函给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建议加强中小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防控工作。越秀区教育局接函后立即展开行动,加强了校园安全管理。

  而何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各地积极加强校园安全防控是几宗全国性系列案制造出的影响,被告人发出信息时,全国性的校园安全防控措施已在各地展开,并不一定针对被告人所发出的恐怖信息,这种影响也不是被告一个人所能制造出来的,应该只是巧合。

  因此,何某的行为只是在一定时期内引起了公安机关重视,而且对象是110,并没有发布给社会公众,而公安机关的发函和应对措施,并不能归结为被告人一人所为。 

  庭审直击

  最后陈述失声痛哭:“我错了”

  在法庭上,何某情绪低落,几次低头哭泣,话也很少。他在庭上称:“我很后悔,教训很深刻,我不知道发短信也能构成犯罪,我发短信只是一种情绪的表达。我根本就没想要去制造血案,也没有做任何准备。”

  在量刑辩论阶段,检察官认为根据刑法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于何某供述基本一致,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判罚。他的律师也称,何某的妻子还在家务农,女儿上大一,母亲70多岁,限制人身自由时间太长会影响到整个家庭,建议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

  在最后陈述阶段,旁听群众本以为何某会按照已写好的材料向法官求情,怎料他竟突然失声痛哭,只说了三个字“我错了!”便无法再说下去。法官见状结束了庭审,宣布将择日宣判。

  法规链接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转发此文至微博已有_COUNT_条评论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更多关于 短信 扬言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